中纪委发声!金融风险防范要和腐败治理同步,对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进行监督

 

日期:2021/7/8 10:28:04  阅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7月7日指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坚持风险防范和腐败问题治理同步,深挖风险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运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净化政治生态和资本市场生态。

中纪委发声!金融风险防范要和腐败治理同步,对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进行监督

对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运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

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均对此作出部署,金融领域反腐持续加力,胡怀邦、孙德顺等一批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决策、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受到严肃查处。《意见》明确要求,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

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督促加强金融监管和内部治理,保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坚持风险防范和腐败问题治理同步,深挖风险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证监会证券发行注册全业务链条公权力运行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净化政治生态和资本市场生态。重庆市纪委监委驻西南证券纪检监察组集中开展失职渎职和“围啃”企业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对法律诉讼背后的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解剖,保持查处高压并“精准拆弹”,同时推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与纪检监察组监督专责贯通协同,同频共振。

监管刀刃向内在行动


去年3月1日施行的新版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此次《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尤其是发行环节,易滋生腐败,前几年落马的副省级官员中,就有在新股发行前突击入股的,还有的原发审委委员被查。如原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孙小波曾于2019年因受贿获刑11年,他曾在2009年至2012年间担任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员时,收受拟IPO上会企业贿赂共计778万元。

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证监会在5月份还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根据相关要求,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证监会今年以来,通过建章立制、约束旧部来防范腐败,防范寻租,防止企业借助证监系统离职人员,进而获取特殊待遇的问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和业务之便,从发行人手中索取股份的违规违法做法,将被更好遏制,防范相关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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