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办法》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

 

日期:2020/9/21 12:32:07  阅读:
 

近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此次央行颁布《金控办法》实质是对2019年“金控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落实,也是当前进一步净化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央行为何此时发布《金控办法》?这其实有着深刻的金融背景。从当前金融监管现实看,对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治理已经接近尾声。与此同时,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理财新规,将金融机构大量账外经营资金并表,并将所有资金嵌套等行为关进了制度笼子,有效遏制了金融市场混乱行为,加上近几年央行与银保监会对金融业掀起的阵阵监管风暴,使得金融市场乱象得到了进一步治理。银行业自我纠偏的自觉性也同步增强,2019年银行金融机构自查发现的问题已完成80%的整改,合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可见,在这样一个金融形势下,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风险的主要领域只剩下金融控股公司,并且现在已到了应该对金融控股领域加强监管的时候。因为只有这样,我国金融秩序才能全面好转并走向正轨,为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有利条件。

  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央政府早已引起了高度重视,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央行就已经会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酝酿建设一套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而且,目前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监管也确实处于空白地带,亟需补齐这块监管短板。

  长期以来,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被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给金融行业带来了诸多风险隐患。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五方面: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利,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进行政策套利;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五是部分金控公司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控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导致风险相互交叉感染,最终有可能酿成重大系统性风险。

  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轨道也是通行的国际惯例,尤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依法准入和监管,更体现了金融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管理念。从国际上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较大、业务多元并且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更加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为核心,降低风险的复杂性、传染性和集中性,并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标准。

  《金控办法》的实施,将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央行发布的《金控办法》,其核心宗旨是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并特别提出,未经央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金融控股公司,以便对所有由非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的无证经营、无人监管的状态进行收编和管控,可以说监管方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具体来看,《金控办法》将在如下四个方面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一是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将有利于控制非金融企业风险向金融企业扩散和传染。主要是构筑牢固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屏障,遏制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有效控制企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互相累积和叠加产生的风险,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二是建立了一整套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运作与发展的风险内控机制,将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约束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安排控制由非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扩张;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投资成立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对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市场准入和行为规范,彻底将金融控股公司引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是建立了系统性、规范性准入机制,可有效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无序发展的市场乱象。主要是对由非金融机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的行政许可,比如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情况、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审慎性要求,起到了依法准入、合规监管的目的,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将金融控股公司引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四是强化了央行监管,有利于遏制金融控股公司各种违规行为,让不合法的金融控股公司无法诞生,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制度保障。

  总之,《金控办法》的出台是我金融领域内又一项重大金融改革事件,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事业新的里程碑。《金控办法》的出台将对由非金融机构管控的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尤其是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标准,对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进行了要求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将更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优胜劣汰,未来有可能将淘汰一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公司,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经营风险起到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金控办法》将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将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风险控制住之后,我国金融行业的生态环境将更加安全、更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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